一、社保补贴及岗位补助
1.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按就业困难人员应享受补贴期限对用人单位给予规定比例的补贴,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的一项扶持政策。
2.岗位补贴:是指企业提供公益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企业给予的岗位补助。
二、政策享受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
2.公益性岗位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820元/人·月
四、申请条件
1.具有单位资质(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七)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3.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五、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用人单位提供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并报电子版1份;
4.每位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每位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每位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7.本季度经职工本人签字或银行签证的工资领取花名册复印件1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8.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享受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
1.社保补贴和岗位补助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