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上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天津一家茶叶经销处和该经销处所在的茶叶市场“西湖龙井”商标侵权一案。据了解,该协会已陆续在二中院提起二十几个诉讼,都是与“西湖龙井”商标侵权有关的。
开庭之后,原告律师表示,原告方人员在被告天津某茶叶市场内的一家茶叶经销处花190元购买了一盒外包装上标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经原告认定,该经销处销售的茶叶,没有原产地标签、防伪标签,不是真正“西湖龙井”。西湖龙井指的是西湖产区168平方公里以内的茶叶,西湖龙井商标于2011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所有。2012年4月该商标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经销处销售所谓“西湖龙井”,是一种明显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
原告律师表示,在被告处购买的茶叶有发票,内外包装均有西湖龙井字样,但是被告没有取得西湖龙井的授权,原告就此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二是要求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三是赔偿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四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茶叶经销处方面称,他们没有卖“西湖龙井”,卖的是龙井,发票上写的也是龙井,不是西湖龙井。包装盒是赠送的,没有收钱,是在客人要求下提供的包装盒,所以不认可侵权,不同意赔偿,也没有赔偿能力,但可以接受调解。
被告茶叶市场称,市场和被告经销处是租赁关系,合同中已经告知被告不能侵权。并称自己不是市场管理者,只做水电暖等服务工作,故不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归纳了该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销售茶叶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所有权;二是如果构成侵权,茶叶市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原告所主张的所有赔偿是否有事实依据。
在质证阶段,原告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实物等证据,证明原告享有“西湖龙井”的商标所有权,和“西湖龙井”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被告经销处称,不了解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并强调是他们按原告人员的要求提供的包装盒,同时茶叶发票是开给个人的,不是开给西湖龙井协会的。
本案未当庭宣判,何时宣判需看具体审理情况。
庭审之后,原告律师对记者说,因为普通消费者对茶叶的工艺品质等不是非常了解,因此对市场上出售的“西湖龙井”难辨真伪。诉讼的目的一是为了肃清市场,保护西湖龙井的商标所有权,二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正宗的西湖龙井有厂家地址、联系电话、原产地标志、防伪标志。被告对原告的取证过程提出质疑,而原告购买过程是经过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