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员工的考察期都会相对较短,但是也有例外。试用期的存在表面上是企业对员工的考察,实际上是员工对企业文化认同的接受期,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企业文化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如何接受对于我们员工来说一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