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在清收不良贷款时,经常会采用诉讼方式。但诉讼程序复杂、费时以及较高的费用支出往往使诉讼方式清收贷款的效果大打折扣,成为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与通过诉讼方式清收贷款相比,对金融借款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从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商业银行可以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大大提高清收效率并降低清收成本。
2、因此,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日渐受到商业银行的重视并被商业银行广泛采用。但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一方面使商业银行不经审判程序便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省时、省力,具有诉讼所不具有的优势;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定弊端,商业银行不宜盲目对金融借款合同办理具强公证。这个就是强制执行公证的两个不容忽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