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视的征地维权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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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不可忽视的征地维权期限?

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有权发起的众多法律程序,均有其法定的起诉、申请期限。

一旦“过期”,被征收人就将丧失通过此法寻求救济的可能。

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梳理最为常用的那些发动某一救济程序的“期限”,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够将它们牢记,以免“过期”……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此3条规定的是3种不同情形下的“民起诉官”期限:直接找法院告的,6个月;经过行政复议后向法院告的,15天;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告到法院的,一般情况下等2个月;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告。

通常来说,被征收人因遭强拆报警的,属于紧急情况,不受2个月的期限限制。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所谓“最长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了解即可,切不可按这个期限来理解自己的起诉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大家要注意,这是特殊情况,被征收人应尽量避免,而不是在怠于行使起诉权利的前提下寄希望于找理由申请延长。

三、申请国家赔偿期限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20、21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两处规定,《办法》适用于征地项目已获批准,征地公告已经发布的阶段;《规定》中所谓的“听证”则是项目报批前的听证。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可有两次寻求听证机会的权利,但要注意条文中所列的期限。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评估中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综上,两个“10日”,是被征收人在此环节寻求救济所应遵循的期限。

八、公诉案件被害人抗诉请求期限

实践中,被征收人如遭遇违法暴力强拆、逼迁,则有可能遭受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人身攻击,导致身体受伤或财产遭受损失。

此时,被征收人就可能沦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身份。

如果被征收人对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对强拆者认定的罪名量刑轻重等问题不服,依法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此种情况虽然“意义有限”,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仍是有所发生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列举的均是被征收人主动发动某一程序所应注意的期限。

实践中与被征收人行使救济权利相关的期限不胜枚举,重要的还包括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判决15裁定14)等。

被征收人务必要对这些期限保持高度注意,避免因疏忽大意、拖沓延宕而耽误了行使权利的期限,使自己的救济途径因此被无故压减。

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助维权,被征收人则只需按照律师的指示行事,便不用担心错过重要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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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将房屋委托有信誉保证的大中介公司出租,不要贪图小中介公司或个人承诺的低佣金、高租金;
2、出租期间,房主应了解、核实承租人信息,定期联系中介、查看房屋,以掌握房屋出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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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悉产权才能保障踏实用房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承租人疏于核实房屋产权情况,会认为房屋中介当然享有出租权。承租人应明了,房主以外的他方对外出租房主房屋,须有合法权利来源即出租权,通常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出租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的同意转租条款取得,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在房主不予追认或明确禁止转租的情况下,所签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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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损坏赔偿应分辨致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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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致损行为,承租人是否需要赔偿,有两点考虑:
1、损害的发生是否是承租人原因所致;
2、损害的发生是否是正常耗损,即是否是按照性质和用途正常使用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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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押金退还发生纠纷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很常见。为了避免押金纠纷,有以下几点建议:
1、交接房屋时履行交接手续,即在承租人收房和退房时双方均应仔细查验房屋及室内物品和附属设施,并通过交接清单将当时的房屋及物品状况、数量等予以明确,避免日后打口水战;
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不按性质和用途使用房屋及物品造成损坏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发现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通知其维修;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需安装附属设施等,应征得承租人同意;
5、承租人在准备退租时应主动结清由其负担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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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去保险公司退保,他们有协议退保,至少咱交了多少钱要全部退回吧,这个必须的坚定,保险公司最怕客户闹事,影响他们声誉的事他们肯定会让步。

三:,就是销售误导,咱一老人根本不知道银行也会卖保险。而且这两年保监会严查销售误导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的开通,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投诉权利都有非常实际的意义。消费者对现实中遇到的市场违规行为、维权投诉等都可以进行举报。不过,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并不是免费电话,消费者需要支付当地花费,长途话费一律则由保监会支付。此外,为跟踪地方保监局对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除将投诉电话内容输入电脑系统,中心还将语音记录保留一个月。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拨打12378之前,要先了解清楚,哪些投诉保监会是会受理,哪些是不受理的。保监局受理范围:
(一)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保监局负责处理的;
(二)反映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保监局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保监局负责处理的情形。保监局不受理范围:
(一)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二)保监局已经受理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三)保监局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保监局予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计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员工对企业的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今不少求职者已经把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买保险做为权衡用人单位的重要项目。在我国为数众多的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微小企业,给员工买意外险也成为小企业平稳发展的一项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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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悠买了保险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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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贷包括什么事项最容易忽视的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房贷包括什么事项最容易忽视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房贷有哪些事项最容易忽视的?
事项
一:贷前动用公积金
按照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的职工,买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你知道公积金贷款额度有限制,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吗?所以,若你有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打算,贷前就不要动用公积金,以免获得的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房款,或是申请不到贷款。
事项
二:贷款不满一年申请提前还款
虽然银行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对还款时间一般都有限制,大多都是“还款满一年可申请提前还款”。如果在未满一年的情况下进行提前还款,银行收取的违约金都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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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房贷客户在结清贷款后就以为“完事了”,事实上你还少了一步: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如果不办理撤销抵押手续,那么房子仍抵押在银行那里,这样将不能随意处置房子。
事项
四:贷款合同随意搁置
申请房贷后,借款人一定要保管好贷款合同,因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以后产生纠纷,该合同便是有力的证据。
事项
五:购房者应当向征信管理部门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确认能否贷款。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如逾期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等,且不良记录超过银行相关规定的话,不管其他条件如何,都无法获得贷款。
事项
六:申请按揭贷款后,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张玉提醒购房者,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和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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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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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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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贷后,借款人一定要保管好贷款合同,因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以后产生纠纷,该合同便是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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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房者应当向征信管理部门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确认能否贷款。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如逾期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等,且不良记录超过银行相关规定的话,不管其他条件如何,都无法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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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按揭贷款后,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张玉提醒购房者,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和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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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可以无限探视吗?可以双方约定好探视内容。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1、时间
对于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时间来进行探视,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而且对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够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岁及以后,还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这样对双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个,一般时间上还会约定每个月探视多少次,具体什么时间(应当具体到天、小时甚至有需要还可以到分,以方便双方的交接)探视,探视多长时间,约定好了这些,可以让双方生活更加和谐!
2、地点
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在孩子十岁以后,这些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合理的安排探视地点,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也会减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点的约定对于探视协议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时候需要写清楚一些!
3、方式
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一般而言,在探视权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意志为转移。
探视权协议的书写,一般就是需要注意这些,对于时间、地点、方式,在细节上一定要做好约定,找出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来,这样对于孩子在未来的成长中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议定探视权协议的时候议定要充分考虑三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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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是征地维权中的重要维权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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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可忽视两个细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因对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看法不
一,主要存在以下两大争议。
如何认定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一方面,要看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非公知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鉴定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在出具该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之前,要对国内外数据库进行相关检索,以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性。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的范围和程度。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其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其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二是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在合理范围内。即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足以提示一般人合理注意到商业秘密存在即可,并不要求权利人采取绝对的、极端的保密措施。
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备要件,但如何计算重大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某些公司账目不全,无法计算其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计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更是实践难点。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计算模式:一是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减去权利人的成本;二是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三是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被侵权前的平均销售利润。如果采用
第一种计算模式,一方面由于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支付技术使用费、广告费等费用,其生产成本要远大于侵权人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侵权人为了占有市场,其销售的价格有可能是权利人销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采用
第二种计算模式,一方面存在前述侵权产品销售收入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也难以估算,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采用
第三种计算模式,即通过对权利人同期销售被侵权产品的平均销售利润进行司法审计后,再乘以侵权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计算出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此种计算模式既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挤占了权利人产品的市场份额,又较为准确地估算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具有可操作性。(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可忽视两个细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可忽视两个细节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因对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看法不
一,主要存在以下两大争议。
如何认定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一方面,要看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非公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鉴定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在出具该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之前,要对国内外数据库进行相关检索,以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性。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的范围和程度。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其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其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二是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在合理范围内。即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足以提示一般人合理注意到商业秘密存在即可,并不要求权利人采取绝对的、极端的保密措施。
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备要件,但如何计算重大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某些公司账目不全,无法计算其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计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更是实践难点。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计算模式:一是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减去权利人的成本;二是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三是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被侵权前的平均销售利润。如果采用
第一种计算模式,一方面由于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支付技术使用费、广告费等费用,其生产成本要远大于侵权人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侵权人为了占有市场,其销售的价格有可能是权利人销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采用
第二种计算模式,一方面存在前述侵权产品销售收入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也难以估算,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采用
第三种计算模式,即通过对权利人同期销售被侵权产品的平均销售利润进行司法审计后,再乘以侵权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计算出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此种计算模式既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挤占了权利人产品的市场份额,又较为准确地估算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具有可操作性。(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时哪些情形不可忽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时哪些情形不可忽视
一、股权转让时,要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参照评估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为了防范大股东隐瞒帐外资产,作为小股东的转让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帐外资产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受让人给予一定补偿或由股权所在公司出具无帐外资产的保函。
很多小公司股权转让时,都不进行资产评估,且大都是大股东受让小股东股份。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小股东不一定知情。为此,小股东转让股权时一定在合同中让大股东确认公司净资产大致数额,以及如发生帐外资产的处理方式。
二、转让人所涉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应注意事项
由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财产的处置应经夫妻双方同意。未经双方同意,转让方配偶有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通常体现在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情形)。为此应考虑:
1、转让股权的获取时间是否在婚姻持续期间
若转让股权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取,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对该股权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2、受让人是否对属于夫妻共有的股权履行了注意义务。如果受让人明知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转让人配偶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时,通常会支持其主张的。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转让股权应注意事项
港澳台投资人为规避大陆法律,通常以大陆人名义作为新设公司股东,实际经营管理全部由实际投资人进行。但应防范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该类转让是有效的。虽然实际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但名义拿到股权转让款后,即使实际股东得到胜诉判决,实际执行绝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为此,建议避免采用名义股东方式。对已经存在的应尽早变更回实际股东。坚持采用名义股东方式的,实际股东应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比如须经实际股东同意,以及约定名义股东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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