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恋爱期间双方所购房屋的权属:
(1)登记于双方名下无特别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双方各占50%;
(2)登记于双方名下且约定份额的视为按份共有,根据出资份额确认权属比例;
(3)登记于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个人独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