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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应有什么区别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2-10-02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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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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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 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⒊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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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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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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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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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同时也被称为是“准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的多数人同时都实施一个对于他人的一个合法权利有所侵害的行为,在这个其中如果是某一人或者是某一部分人的行为是导致这个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没有办法去具体确认的谁才是真正的主要加害人的一个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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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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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有: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施害者在特定范围内、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他人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是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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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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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但是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是谁,如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所有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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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职务侵占罪可以当庭判决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职务侵占罪的诉讼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方的起诉方将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公诉范畴,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必须邀请人民检察院代表出庭,以履行其对公诉活动的支持职责。
同时,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公开性的第一审案件应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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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公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现行刑法制度并未设立侵占公共资金之刑事罪名,仅设有职务侵占罪一项。职务侵占罪通常发生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内的职员,这些人将自身职责范围内应属单位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这其中既包含了动产也涵盖了不动产。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较大;而从主观层面上看,这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他们意图通过这种方式在经济领域中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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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2、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3、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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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东莞职务侵占罪最新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广东省范围内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处理,其关键性的立案标准是指,该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应的组织单位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并借助其职务之便,有意识地非法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而这些财物的价值已经达到了法定的三万元人民币数值以上。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职务侵占罪”通常被定义为,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非法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财产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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