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本市。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
(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5、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