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审查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