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一定的期限,地产商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导致购房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由购房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
2.购房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在性质上是单方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表现,而非与地产商进行协商解除的体现。
3.你的这个合同,约定“180天后可以提出申请退房,并且是180日的7天内书面申请”,从内容上看,并没明确约定购房人的单方合同解除权,约定的反而是双方协商解除(即你提出书面申请,由地产商审查同意),能否解除还得看地产商最后的意见,这种约定对购房人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4.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并不妨碍你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有三种方式,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只要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之要件,你是否在7天之内提出书面申请,对法院裁判结果无影响。
5.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逾期超过没有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