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约定都具有对内、对外效力两方面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也具有对夫妻俩人的效力和对夫妻两人之外的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2、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自己的效力,即对内效力,表现在双方的约定对夫妻自己具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及撤销的,须协商一致并同样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两人之外的人的效力,即对外效力,是指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相对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财产约定制是否具有对外效力,以具体事件中与该夫妻中某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为关键。如该相对人知道该夫妻之间的相关约定,则约定财产制对其有效,夫妻一方不需要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如该相对人不知道该夫妻之间有相关约定,则约定财产制对其无效,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相对人清偿债务,夫妻中非债务人的一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而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有此约定,则需该夫妻举证证明,这样的证据可以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的内容,或者相对人出具的知道该约定的声明书等等。
4、因此,约定财产制产生对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权利的相对人知道该夫妻之间具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明确知道与其权利有关的内容。而相对人对此情况“知道”与否,则需要该夫妻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