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集体人员有优先承包权。
2、《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乡村土地,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准许。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本领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承包乡村土地,经依法登记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典质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