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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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如何维权?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不断发生,不少已诉讼到法院。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案件也经常发生,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下面为大家详细说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权?

一、调解不成可直接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的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二、未得承包权可行政诉讼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设置了一个行政处理程序。据不完全了解,就目前情况而言,该规定的情形是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争议比较多的一种。依此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落实该条规定,农业部于2003年11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初审、审核、登记、发放等程序和权限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土地承包当事人对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以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未作出行政裁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除外),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院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它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照凭证,而又主张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

1、是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

2、是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则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

4、是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种情形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但该司法解释对此种争议未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而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以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如何维权的相关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总而言之,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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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原物,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原物必须存在,二是返还原物有必要。返还原物有必要是指返还应有实际意义,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没有必要,非法占有人可免除返还原物的责任。但应当折价赔偿,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按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恢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这种情况,一般应具备有恢复的可能和有修复的必要这样的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排除妨害,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如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建筑用沙石,妨害承包方收割机械的进人,影响其生产。受害人对他人的违法妨害行为既有权请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消除危险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设置的物件等,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排除。这里所说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消除危险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赔偿损失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方式包括实物赔偿和金钱赔偿两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前提是违法行为确实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赔偿损失应当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凡是违法行为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除上述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赔偿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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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之前承包了一块土地的后来被一家公司侵权了,我领导让我来了解一下关于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怎么处理的?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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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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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因为一些业务往来不小心侵犯了他人,所以想要多多了解一下哪位知道关于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由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特殊制度,在农民与土地关系上,则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使农民能够有效地利用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分为两类:(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据此,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草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的土地,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为农业使用的土地。土地既有农地也有林地和草地,还有滩涂等。但此处的滩涂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如果从事渔业养殖,则适用《渔业法》的规定按照养殖权来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重要的用益物权,其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无须进行登记,仍然具有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性。但其转让、抵押、转包等未经登记的,虽然不影响物权之变动,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所发生的纠纷。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地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费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的,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还包括安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是这次《规定》修改新增加的一个第四级案由。实践中,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引发的纠纷数量较多,比较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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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大学毕业后就打算创业,搞种植,所以承包了土地,但是后来被占了,所以我想问问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占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本法第八条还规定:“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物权法》 第六十三条也规定:“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村里没有经你同意擅自将你好承包地转包他人的行为是错误的,建议你先同村里协商归还你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以上就是你咨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占回答。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发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怎么处理是怎么样的,朋友是一个承包商的土地的,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1.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适用以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为条件,若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违法侵害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停止实施,则不适用。要求停止侵害,不论违法行为何时实施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只要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状态,即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
(2)返还原物。返还原物从民法理论上讲是指一方当事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返还给对方当事人。适用返还原物责任方式,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原物必须存在,二是返还原物有必要。返还原物有必要是指返还应有实际意义,如果非法占有财物是特定物,一般情况下均应返还;如果是种类物,当返还费用高于或等于非法占有物价值时,也可以不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没有必要,非法占有人可免除返还原物的责任。但返还原物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折价赔偿,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规定这一责任形式非常必要,比如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的或者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承包方即有权要求其返还承包地或者流转收益。
(3)恢复原状。按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引申下去,可以指回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比如,在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的承包经营自主权,组织他人毁弃承包人高秆作物改种低秆作物,承包人即可要求其恢复农作物的原有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一般应具备有恢复的可能和有修复的必要这样的条件,如果恢复原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
(4)排除妨害。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如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建筑用沙石,妨害承包方收割机械的进入,影响其生产。受害人对他人的违法妨害行为既有权请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
(5)消除危险。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设置的物件等,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排除。这里所说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只要发包方的行为对承包方的权益有致害的可能,承包方就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如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村办企业所需的化工原料,如遇暴雨将严重污染承包地,承包方即可以要求其移至他处。消除危险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消除危险责任方式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可以防患于未然,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6)赔偿损失。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方式包括实物赔偿和金钱赔偿两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其前提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确实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损害事实是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则不适用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当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凡属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人都应当予以赔偿。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如果发包方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赔偿承包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6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
2.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发包方的违法行为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本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2)在承包期内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本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在承包期内,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应当承担相应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本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进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本法第14条关于发包方承担的义务第(1)项规定,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本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发包方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本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发包方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发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在实际中还有其他表现,上述列举的7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只是侵权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本项作为兜底性规定,将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包括进来,能够全面地、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承包方,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既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提出,这些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条文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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