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要程序如下:
1、动议
动议,即向有行政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要求进行某项行政立法的建议。动议的功能类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诉”,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启动的一个条件。
2、预告
预告是行政立法主体将行政立法的草案通过公布的方式告知公众的行为。它类似于行政决定程序中“告知”程序。预告的功能在于让公众了解行政立法草案的内容,以便公民决定是否需要表达自己的意见。
3、听取意见程序之一:听证
听证的具体步骤:通知---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会举行---听证笔录
4、听取意见程序之二:座谈会、论证会
座谈会、论证会作为一种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程序,与听证会相比较之简单、随意。但是,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方式。
5、听取意见程序之三:信函、电子邮件等
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听取公民对行政立法草案的意见是行政立法程序发展出的一种新的听取意见方式。
6、决定
行政立法草案在听取公民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由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法规、规章。因行政机关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故行政首长可以在听取其他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定
7、公布
公布系行政立法的最后一个程序。行政立法草案经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通过后,便成为行政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