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面房拆迁补偿如下:
(1)前期费用、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2)给与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3)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会进行补偿。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