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3.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开发区土地出让优惠纠纷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4.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5.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