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汉有房上户口,需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 《四川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八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九条〔户籍分类〕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特殊集体户等。 第十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第十一条〔家庭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房租赁合同(不包括小产权房屋)
(三)在农村地区确无私有房屋产权证的,经调查核实居住合法住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