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监外执行: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