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转质的认定: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后,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责任转质的认定:质权人在质权的存续期间内,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