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
1、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