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普通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这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债权一旦设定了抵押,其债权本身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和物权捆绑在了一起,已经不是单纯的债权了。因此,和其他未设定抵押的债权在性质上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也是优先于其他债权的。这里并不存在从权利优先于主权利的问题。就算没有抵押,但是发生债务时,法院也是有权利根据其情况对所有物权进行查封拍卖的。
我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
有债权A,债权B,债务人为同一人,债权A设定了抵押权A1。B未设定抵押权。从理论上来看,A1作为A的抵押权,是A的从权利,但是A1和A本身并没有谁优先之分,因为这两个主从权利是捆绑的,一个存在另一个就存在,一个消失另一个就消失,这里的主从权利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至于A1和B之间,没有主从关系,比较谁优先的问题没有意义。A和B之间,也不存在主从关系,也并不存在从权利优先的问题。因此,你提出的所谓从权利优先于主权利的所谓悖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