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人主体的承包单位承受工伤保险职责,但具有用人主体的承包单位承受工伤保险职责之后,能够向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受工伤保险职责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限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受工伤保险职责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受工伤保险职责的单位承受赔偿职责或者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