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