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减资需公告几次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可以减资,并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理论上认为减资仅限于公司资本过剩或者严重亏损两种情形。我国公司法除了规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外,没有规定太多的限制前提,但明确规定了减资的程序:
首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其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三,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