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辞退员工可以有意减工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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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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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想辞退员工不可以有意减工资,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之中的必备内容,故此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不管公司是否想将职员辞退,都不得在没有与职员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降低工资的数额。
公司想辞退员工可以有意减工资吗?

一、公司想辞退员工可以有意减工资吗?

1、公司想辞退员工不可以有意减工资,用人单位需要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调整工资标准。这是由于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之中的必备内容,公司与员工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内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工资等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3、单位可以因为以下原因扣除职员的工资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可以降低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1、经双方协商可以降薪,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可以约定就薪酬待遇变更事宜进行约定;

2、特定情形企业单方降薪。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不管是调动职工的岗位,还是降低职工的工资待遇,都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才行。如果单位不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就随意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是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者可以拒绝。

在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的义务,劳动者若是发现单位并没有向自己支付工资、或者支付的数额过低,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如果对方拒绝,职员可以投诉单位、也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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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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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du法辞退的赔zhi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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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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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裁减或裁减的建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辞退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因此,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不管是哪个部门的,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这里的思路不再是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贷方是应付职工薪酬,从性质上说,这里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当是或有事项准则中所说的预计负债,但是会计处理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实质性辞退工作在1年内完成,但补偿款项超过1年支付的辞退福利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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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时不愿意给予补偿该如何处理假如公司在辞退员工之时未支付相应的补偿,那么该名雇员有权将此情况向其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相关执行部门会责成用人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若不然,则需要按照已应付数额的50%到100%之间的比例,以货币形式赋予该雇主额外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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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别,宗教,政见,理由作为依据,否则即被视为对员工的歧视和对员工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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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应根据事件的后果和影响作出具体分析,在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实际责任后作出决定。解雇应是不可避免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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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公司今年在经营上遇到一些困难,资金周转不过来,打算要裁减人员,因此需要计划提出一笔辞退员工的赔偿金,需要我做分录,我想要请问一下公司辞退员工怎么做分录?
[律师回复] 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先进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然后分配进入管理费用。
一、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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