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的居间人,其作用是劝说出借人将金钱借给特定借款人,或者劝说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贷数额、利率高低、期间长短等说和,促进借贷关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享受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和《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除民间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外,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向出借人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