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者,若认定其有必要接受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3个自然日内,特殊状况下,可适当延长1至4个自然日进行处理。而针对于那些犯案行为多且散布各地的流窜罪犯、累犯以及大规模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其提交审批申请的时间可以延伸至累计为30个自然日。
此外,检察院将在收到上述申请并进行审查后的7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