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面临紧急状况时,依法享有对现行罪犯或涉嫌严重犯罪者采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手段的权力。刑事拘留作为一项短期的应急性措施,其目的在于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期为后续更为深入的调查工作提供便利。实施刑事拘留需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被拘留人必须是现行罪犯或者涉嫌严重犯罪的重要嫌疑人;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紧急状况的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