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施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
(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据了解,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条件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的认定是指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