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根据以下刑事案件上诉程序来操作,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