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审判长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审判长
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有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