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失业,费率失业保险费,特定地区,费率【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人社秘﹝2015﹞99号【发文日期】2015-03-30【实施时间】2015-03-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安徽省省直社保问题归集管理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