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
事前监督的特点是实施于相对方某一行为完成之前,事中监督是指对相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对相对方已实施完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法》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