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
(2) 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
(3) 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4) 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