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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身体权的表现如何认定
侵害人身权利行为的典型表现包括:
1.对于人体组织进行无痛性的物理性损害;
2.未对任何身体组织造成实质性破坏的暴力行为;
3.未经法律许可的对公民身体的搜查行为;
4.未对人体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的非必要外科手术;
5.对尸体进行有损尊严或违反伦理道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二、侵犯身体权的表现如何
侵犯人身权益行为之一即是损害公民的局部或全身各个组织机构,以及冲破公民身体完整性原则的行径。
实际上,在社会实况中,出现这些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以下是其中几种主要的情况:
(1)未经合法许可而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的搜寻行为;
(2)对人身健康无直接危害的状况下,对公民身体实施的摧毁;
(3)尽管未破坏人体组织结构,但包含伤害情节的殴打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殴打这种行为本身既会危及到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样也可能对公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对遗体所遭受的损坏行为。
与其他个人权利如荣誉权、肖像权等相似,每个公民的身体权不仅在其活着的时候值得被保护,即使在他去世后仍应受到尊重与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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