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2.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2)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