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亲人与包工头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限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包工头拖延你亲人劳动报酬的做法,显然隶属违约做法;
3、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薪水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限定:公司应将薪水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薪水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工程总承包公司不得将工程违背限定发包、分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受清偿拖延薪水连带职责。
4、本案中即使公司已经将所有的工程款与包工头结清,但只要包工头是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并且没给你亲人发薪水的,你亲人能够直接去找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公司索要薪水。或者将他们列为共有被告。
5、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限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所以,你亲人能够要求雇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薪水;
6、若包工头具有用人主体资格,能够直接诉讼包工头要求支付工钱,若包工头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你亲人能够将包工头和具有用人主体的公司列为共有被告,要求其承受连带职责。待裁判后,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