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正义能否得到实现,还是一国人权保护的窗口。近几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在基层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体会非常深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准。一是重重刑轻预防。受传统刑罚观的影响,有的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量刑判的越重越好,判得越多越好,刑罚越重威慑力越大,遏制犯罪的效果也就越明显。相反,对预防犯罪研究不深,方法不多,措施不力。二是重打击,轻保护。过分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任务,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三是重定罪轻量型。通过分析发现,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除少数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绝大部分是因为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二审改变量刑。一审时,对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加重情节考虑较多,而对酌定情节却考虑不够,如偶犯、初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社会危害、犯罪次数等,因此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四是重办案轻服务,就案办案,不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的意识比较淡薄。比较典型的是,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不花力气做工作,不想办法化解矛盾,而是一判了事,导致矛盾升级。五是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从实体上给予被告人一个自以为公正的刑事判决,却不注重保护其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岂不知一个公正的刑事判决的作出不但要有实体权利的保护,同时还必须保证有一个公正合法的程序,而这个公正的程序是作出一个公正判决的前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文的立法精神愿意为基础,参考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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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还在影响着案件的审理。
其次是办案人员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预防以及指引方面,但有的办案人员只看重刑罚的惩罚功能,没有认识到刑罚的局限性。再次是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够准确。四是刑罚执行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五是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舆论导向还缺乏正确的引导。特别是表现在对“严打”方针存在片面性、模糊型和非理性的认识,片面夸大了“严打”的作用,对宽严尺度把握不准,不能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案件审理的质量还有不足,刑事审判队伍有待充实加强,“两超”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1、少数案件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畸重。这主要集中在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我院一审上诉抗诉案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大部分就是此类案件。
2、同一类型案件的定罪量刑,法院与法院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甲法院可能定抢劫罪,在十年以上量刑,乙法院可能定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庭审质量不高,有走过场的倾向。有的驾驭庭审能力不足,有的先定后审,有的审而不决,没有完全达到控辩式庭审所预期的效果。主审本案的法官有时候会开始就把判决书底稿写出来,如果在法庭上被告人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推翻控方的证据的话,那么该案就那么定了,判决书也不用修改了。这样做不但违反了程序原则,而且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认证原则,在证据还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是不具有证明力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为何构成该罪没有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去释法,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从重、从轻亦没有分析阐明,往往造成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导致案件上诉、抗诉。以上是对法院刑事审判存在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