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出售的房屋一般不具有权属证明。绝大多数卖方作为被拆迁人,其身份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而发生了变化,成为了城镇居民。但拆迁安置小区的土地性质却并未发生转变,所以其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应获得城镇产权还是乡镇产权还没有定论。
2、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的购买方一般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外村村民;城镇居民。目前,由于城乡一体化等因素的刺激,该类房屋买卖的购买方多为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
3、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多发生在城乡结合地区,特别是人口流动频繁、正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之地。因此,这类房屋买卖可能引发的纠纷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地区改革的推进及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