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公私财物,但是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形的,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1)数额较大: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2)数额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3)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4)盗窃民间收藏文物: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5)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万元以上(原标准:30000元—100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