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首先,是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合同的,才能确定合同期限。其次,以试用期来确定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一直履行下去,直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更是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终生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除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制度外,还规定了强制签订制度,即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强制签订,只要劳动者有单方订立或续订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有义务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