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处理单位是行政复议机关而不是该单位公务员的受理申诉机关.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八条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中除了第(4)项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属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