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犯错做法的记载,能够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碎和另一方存在犯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犯错符合《婚姻法》46条限定的“重婚”、“同住”、“家庭暴力”和“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等情形的,无犯错方还能够请求损害赔偿。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答允,或者对将来离婚时两方怎样财产分配作出的一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商定,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限定:“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罚的答允,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小孩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肯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商定或答允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限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无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能够对离婚后娃儿抚养权进行商量或作出一方答允的权利,就像虽然两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不满民政部门解决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同。但是,该保证书关于犯错方所犯犯错的记载,和放弃小孩抚养权的答允,能够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小孩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