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式条款效力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此外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法律的规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二、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这种代理的后果有被代理人承当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为无权代理,但因有代理权存在的表征及相对人的善意信赖,而将此种代理作为有权代理予以处理,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例如,有公司的业务员,超出他的权限与人签订合同,就属于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