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限制条件的,是指不能依照第40条和第41条来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解散是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公司解散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规定,“三期”内女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如果公司解散时,有“三期”内的女职工,要么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再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支付额外的工资补偿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在地方性的规定中也有对“三期”内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