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的土地在承包期内,那么发包方是不应该收回土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rn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n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n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n 第二十七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rn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rn 其次,如果发包方收回土地,那么应该给承包法一定的补偿。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rn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n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n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n 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n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rn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rn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n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n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rn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rn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n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