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混合担保顺序的问题,解释如下:
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目前存在争议,个人认为应该以第三方物的担保人(抵押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优先于一般保证人顺序清偿,这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当然可以转变成合伙企业了!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个人投资一个人担当责任,合伙企业则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当独资企业经营发展壮大或者经营不善,都需要注入资金和人手,这在表面上已经是转变,但是真正的转变需要变更公司性质!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商事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最大区别就是,商事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意义在于: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从而有助于保障企业之间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有利于债务的及时清结,因为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债权人其实难以逐一证明留置物与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