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是怎样的
如同一项资产已向两位及以上的债权人设定抵押担保,那么针对其拍卖或变卖所产生的价金分配,则应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根据各抵押权是否已进行过登记这一情况,依次排列清偿顺序。
若有抵押权已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手续者,则依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各自的清偿次序;
其次,对于那些已登记的抵押权,当其与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同时存在时,前者应优先于后者获得清偿;
最后,对于那些未能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债权人而言,则应按照他们各自享有的债权数额的比例,对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进行公平分配。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有权享有豁免权以减轻其责任负担。
这些情形包括:
首先,当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谋欺骗并获取担保时,担保人可以免于履行其承担的责任;
其次,当主债权人对担保人实施欺诈和威胁行为时,担保人亦可因此而不受追究;
再者,如果主债务人同样对担保人施加欺诈与威胁行为,但此时债权人已知情,则担保人仍能获得豁免;
最后,如果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串通订立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那么这两份协议均可被撤销,且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