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一般认为,阳台由业主的专有部分(使用面积)和共有部分(外立面)组成,业主封闭阳台会影响小区整体的美观和统一。因此多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时,会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有的物业公司还会在业主入住前要求业主签订《业主公约》,要求业主承诺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如果业主自愿签署了上述文件,就等于业主自愿放弃封闭阳台的权利。但如果业主不是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的,那么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的霸王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如果业主封闭阳台的行为并未导致小区整体美观受到影响,那么不应认为该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无权对此进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