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公司新来的实习秘书,最近要开股东大会,我想问下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都有哪些呢?

帮助10人 4w浏览 匿名 2017-10-24 福建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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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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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全文
    12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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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是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的证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 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
    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股东名册包括上述规定的三项内容,而
    公司应该按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全文
    9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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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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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要记载什么事项
《公司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名称里面应当记载的事项主要是三种,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金额。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另外,要求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事项必须是准确、真实的,不能有虚假记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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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取保候审必须当日办手续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确实如此,当执行完相关的取保候审程序之后,看守所便会释放被拘留者,而具体的释放时间并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一旦批准取保候审申请,将会出具书面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随后将决定书送达至犯罪嫌疑人及其看守所,待该决定书抵达看守所时即视为被拘留者被正式释放。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长达十二个月。换言之,接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负责案件办理的机关需要完成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只要得到办案机关的许可,警方便会着手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被拘留者得以顺利获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满足相关条件且手续完备,通常情况下当天即可实现被拘留者的释放。此外,在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期间,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超出一审法院所判决的有期徒刑,同样适用于取保候审制度。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亦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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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需要记载哪些事项
《公司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名称里面应当记载的事项主要是三种,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金额。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另外,要求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事项必须是准确、真实的,不能有虚假记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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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抢劫罪必须是以暴力方式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抢劫罪而言,其核心特征就是必须涉及到暴力行为。
首先,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抢劫罪的构成要素:
第一,该犯罪所影响的对象具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呈现出复杂且多元化的特点。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该种犯罪形式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行为,并且怀揣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图,针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手段,迅速夺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害人立即交付财物。
第三,从犯罪主体角度看,该犯罪的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该犯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带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明确目的。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抢劫罪的量刑标准:第一,若构成抢劫罪,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第二,如果存在诸如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况,或者是持枪进行抢劫等严重情节时,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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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立案刑事拘留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十四天;但若涉及特殊情形,拘留时长可相应延长至三十七天。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如对已被拘留的人员认定其存在需要进行逮捕的必要,则需在拘留期间的第三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特定条件下,这一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通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签发许可予以进一步延期,最长可延至五日。
至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审查批准的时间方可延长至三十日。
2、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3、对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员,如果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五日。而对于那些无需逮捕的人员,应立即予以释放。
同时,对于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然须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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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公司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名称里面应当记载的事项主要是三种,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金额。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另外,要求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事项必须是准确、真实的,不能有虚假记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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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规定记载事项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该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等。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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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取保候审必须通知监察委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保释人员重新入狱的通知形式,既可通过书面形式依法发放通知书,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告知。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实施保释措施的情况下,当案件被移交至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时,若仍需继续保持保释状态,或者需要对保释方式或强制措施进行调整,则受理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执行机关以及移送案件的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
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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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中必须载明什么事项
1、合伙企业的具体名称和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以及缴纳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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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刑事拘留必须要30天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问题需要强调,并无必须期满三十天之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公安部门的拘留权力仅限于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为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团伙作案或屡次作案等复杂犯罪案件,拘留期限则可延展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公安部门应将逮捕申请上报至检察院审批,而检察院则需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和决定,在此期间内被拘留者仍旧要接受限制人身自由。假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拘留的最长期限将达到三十七天。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天,再加上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可达三十七天,短则只有三天甚至更少的时间。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必达三十天之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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